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桂0681执1534号
黄国梅( 452821196706262925 ):
本院在执行你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1534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返还借款本金24983.8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2019年9月22日前为4642.32元;2、以24983.80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19年9月23日起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371元、保全费297元、申请执行费275元]、财产报告令[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冻结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禁止你以自有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将你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终本裁定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