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何朝东)
何朝东(450681198312085412):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福良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12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刘福良返还借款本金20700元及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318元及申请执行费211元;
二、自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三、禁止你以自有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