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广西百汇盛海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91450500068875807W):
本院已受理原告广西东兴市恒吉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百汇盛海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681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西东兴市恒吉海贸易有限公司于被告广西百汇盛海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东兴金滩海鲜市场租赁协议书》于2021年11月11日解除;二、被告广西百汇盛海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广西东兴市恒吉海贸易有限公司租金250000元;三、被告广西百汇盛海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西东兴市恒吉海贸易有限公司损失501473.9元;四、驳回原告广西东兴市恒吉海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5764元,由被告广西百汇盛海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