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广西龙卷风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1450100MA5KEEWQ54):
本院已受理原告沈世达诉被告广西龙卷风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桂068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龙卷风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世达返还租金16500元及保证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沈世达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559元,由原告沈世达负担67元,由被告广西龙卷风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2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