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张国君)
张国君( 450603197411101533 ):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兴市星河物业有限公司与你张国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681执恢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东兴市星河物业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393元,负担案件受理52元、申请执行费50元;
二、自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