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何世勇)
何世勇( 310114197902140079 ):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天世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681执4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天世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代收水电费、公共维修资金共计121088元并支付违约金36326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1549元、申请执行费2261元;
二、自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