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广西东兴市盈兴水产品有限公司、吴李珠、郑廷招)
(2022)桂0681执457号
广西东兴市盈兴水产品有限公司、吴李珠(352225197207225023)、郑廷招(352225197209275059):
本院在执行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681执457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们向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02802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1、2022年7月1日前为304018元;2以102802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从2022年7月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7628元。}、财产报告令(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冻结划拨裁定书(冻结、划拨你们名下存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