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兴市人民法院江平法庭运用网格化调解(咨询)工作机制,委托特邀调解员黄利婷(全国人大代表)、莫玮峰(律师)主持调解,成功调解了30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优化了营商环境,服务了民营企业稳定发展。
基本案情
东兴市某小区多位业主与防城港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在业主交清全部购房款后按期交付房子,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为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但交房至今过了约定办证期限,该公司一直没有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业主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特邀调解
因原告涉及的人数众多,调解起来有一定的困难。该院江平法庭庭长冯建华法官仔细阅读了材料,结合自身审判经验,组织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见面调解,并委托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特邀调解员黄利婷和身为律师的特邀调解员莫玮峰来主持本案的调解工作。
这是第一次组织该案当事人面对面调解。一开始,原告和被告双方分歧很大,情绪较为激动。原告认为被告违约时间过长,必须立即为其等人解决办证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认为,近年来受疫情影响严重,公司经营困难导致各项工作无法顺利开展,在短时间内无法为原告办理相关证件。经过特邀调解员的耐心劝解,双方逐渐冷静,愿意配合调解。两位特邀调解员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采取面对面,背对背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进行疏导,细致耐心地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被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最终,经过特邀调解员专业而耐心地调解,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签订了调解协议,被告承诺将向各原告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书的义务。
法官提醒,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共建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