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桂0681执恢38号
陈雁(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6508152127)、张乐田(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650409211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雁、张乐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恢3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雁的东兴市新华大道与兴东路交汇处不动产【土地所有权证号:东国用(2003)第A783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东房权证东兴镇字第0103557号】的查封;将被执行人陈雁的东兴市新华大道与兴东路交汇处不动产【土地所有权证号:东国用(2003)第A783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东房权证东兴镇字第0103557号】作价2094597元交由申请执行人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抵偿债务(抵偿金额需扣减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2000元、执行费26400元、诉讼费13321元及被执行人陈雁应付税费);原登记在被执行人陈雁的东兴市新华大道与兴东路交汇处不动产【土地所有权证号:东国用(2003)第A783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东房权证东兴镇字第0103557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所有)、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恢3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陈雁的东兴市新华大道与兴东路交汇处不动产【土地所有权证号:东国用(2003)第A783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东房权证东兴镇字第0103557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流拍,流拍保留价2094597元。申请执行人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申请将上述不动产以流拍保留价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对其所负的部分债务。本院作出(2021)桂0681执恢3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陈雁的东兴市新华大道与兴东路交汇处不动产【土地所有权证号:东国用(2003)第A783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东房权证东兴镇字第0103557号】作价2094597元交由申请执行人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抵偿债务(抵偿金额需扣减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2000元、执行费26400元、诉讼费13321元及申请人垫付的被执行人陈雁应付税费)。因本次抵债过户产生的税费如申请执行人垫付属于被执行人应承担的部分待恢复执行后依据相应票据申请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在其他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理财产品、保险收益、住房公积金等方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调查,也找寻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穷尽手段找寻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本案债权尚未完全实现,现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送达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