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饮酒
近日,东兴市法院就审理的一起“醉驾”刑事案件,充分运用刑事禁止令制度,依法向被告人开出首份“禁酒令”,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此举在防城港市尚属首次。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份,被告人林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和被害人许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经鉴定,林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2.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得到谅解。
判决结果
法院在综合考虑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等情况,依法对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因林某是醉驾触犯法律,为防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入歧途,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判令禁止林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饮酒。
法官说法
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项重要创新,依法适用禁止令,可以有效保障和强化缓刑的惩戒效果,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非监禁性刑罚在避免交叉感染、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调动全社会的有效资源,帮助罪犯摒弃恶习、走上正途,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莫做狂酒客,勿变酒悲人。
法条链接
《刑法》第72条: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72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