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广西春海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春海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丹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681执4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向浙江丹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5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5万元、开具金额为137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9258(计算方式:以55860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21年9月1日起暂计至2022年3月17日;以后另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5338元,保全费3270元,申请执行费9275元;
二、自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