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潘培林)
潘培林( 450681198307250911 ):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丁锐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681执5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丁锐支付货款685970元及占用资金利息(利息计算:1、2022年7月26日为41637元;2、以685970万元为本金,按LPR计,从2022年7月27日起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5330元、保全费4020元、申请执行费298元;
二、自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