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桂0681执恢54号
韦春燕(公民身份证号:450103197304280022)、李志强(公民身份证号:450602196810080118):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清华与被执行人韦春燕、李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681执恢54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查封裁定书、执行拍卖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韦春燕及案外人李鸿耀共同共有的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13号长湖景苑8号楼3102号房【桂(2019)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261054号】,以清偿债务),拍卖公告,计税评估价格的复函(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13号长湖景苑8号楼3102号房计税评估基准价格为9845.66元/平方米)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