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桂0681执629号
何美宁(公民身份证号:452133196605102428):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与被执行人何美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681执629号执行通知书(何美宁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9606.18元及支付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10111元,案件受理费2328元、执行费2894元。)、财产报告令、执行查封裁定书、执行拍卖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何美宁名下的东兴市湖南路101号(辉达水豪庭)【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0114214号】,以清偿债务),拍卖公告,计税评估价格的复函(东兴市湖南路101号(辉达水豪庭)12栋1705号的计税评估基准价格为3762元/平方米)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