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桂0681执1015号
卢永春(公民身份证号:130226197803093657)、广州德宇森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BE4D4N)、广西东兴德利华发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MA5N9TTD6C):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棕榈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永春、广州德宇森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东兴德利华发实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10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解除本院(2020)桂0681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中对广西东兴德利华发实业有限公司在东兴市江平镇京岛风景名胜区D-09-08-1#地块[不动产权证号:桂(2019)东兴市不动产权第0002375号]的查封;二、将原登记在被执行人广西东兴德利华发实业有限公司在东兴市江平镇京岛风景名胜区D-09-08-1#地块[不动产权证号:桂(2019)东兴市不动产权第0002375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广西棕榈岛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上述不动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广西棕榈岛投资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三、广西棕榈岛投资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四、强制注销上述不动产的原抵押他项权利及其他查封措施。)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