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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22-10-31 17:25:07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廖国华(公民身份号码452824197004116433

本院已受理原告苏维满诉被告廖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0681民初1117号】,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8000元及逾期利息57元(利息计算: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2年7月20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2023年01月10日09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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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