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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2)桂0681执625号
  发布时间:2022-10-28 11:42:12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2022)桂0681执625

 

郑述锦(公民身份证号:51013019720513084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郑述锦、东兴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郑述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681执625号执行通知书郑述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405602.49元及利息,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19400元;郑述锦、东兴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4245元,执行费5984元、财产报告令、执行查封裁定书、执行拍卖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郑述锦名下的东兴市东兴镇滨湖路11号金鼎国际花园6栋1304号房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以清偿债务)拍卖公告、网络询价报告东兴市东兴镇滨湖路11号金鼎国际花园6栋1304号房网络询价均价547091元)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十八


 
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