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桂0681执632号
陈彦佟(公民身份证号:45212319880113552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彦佟、东兴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陈彦佟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681执632号执行通知书(陈彦佟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88227.33元及支付利息,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13840元;陈彦佟、东兴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6154元、公告费1400元、执行费4223元)、财产报告令、执行查封裁定书、执行拍卖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彦佟名下的东兴市滨湖路11号金鼎国际花园6栋602号房【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以清偿债务)、拍卖公告、网络询价报告(东兴市滨湖路11号金鼎国际花园6栋602号房网络询价均价为387829元)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