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桂0681执711号
魏玉虎(公民身份证号:61032719900130151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魏玉虎、东兴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魏玉虎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681执711号执行通知书(魏玉虎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3140.81元及支付利息,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14505元;魏玉虎、东兴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6986元,公告费1400元,执行费4447元)、财产报告令、执行查封裁定书、执行拍卖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魏玉虎名下的东兴市东兴镇滨湖路11号金鼎国际花园6栋802号房【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以清偿债务)、拍卖公告、网络询价报告(东兴市东兴镇滨湖路11号金鼎国际花园6栋802号房网络询价均价为393937元)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