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丘新光)
(2022)桂0681执恢67号
丘新光(公民身份证号:45092219881204351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瑜与被执行人丘新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681执恢67号执行通知书(丘新光偿还余瑜借款本金162150元并支付利息、律师费9540元、案件受理费2254元、保全费1589元、执行费2332元)、财产报告令、执行查封裁定书、执行拍卖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丘新光与案外人丘锡光共同共有的东兴市陆屋路一巷63号不动产一幢【东兴市房权证东兴市字第20131462号】,以清偿债务),拍卖公告,网络询价报告(东兴市陆屋路一巷63号不动产一幢定向询价为2343960元)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