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美娜(210225196603160164):
本院受理原告黄清诉被告防城港市港口区自然资源局、第三人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口信用社、第三人吴振宇、刘美娜、蔡合发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681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原告黄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原告黄清负担)及行政上诉状(诉讼请求:一、撤销东兴市人民法院(2022)桂0681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改判确认被上诉人港口区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的《关于黄清名下宗地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情况的函》违法,并予以撤销;二、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上诉人防城港市港口区自然资源局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及行政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