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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22-12-02 16:34:01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刘美娜210225196603160164):

本院受理原告黄清诉被告防城港市港口区自然资源局、第三人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口信用社、第三人吴振宇刘美娜蔡合发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681行初5行政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原告黄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原告黄清负担)及行政上诉状诉讼请求:一、撤销东兴市人民法院(2022)桂0681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改判确认被上诉人港口区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的《关于黄清名下宗地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情况的函》违法,并予以撤销;二、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上诉人防城港市港口区自然资源局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及行政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年十


 
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