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赵世文(公民身份号码450602198808220117):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世荣与被告赵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桂0681民初1089】。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681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世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世荣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2日起按月利率1.2%计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赵世文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世荣律师费3500元。案件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7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世文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