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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宋喜朗)
  发布时间:2022-11-24 09:01:10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宋喜朗

 

宋喜朗( 450681198706292430 ):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叶如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681执10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叶如庆偿还借款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6元、申请执行费650元

二、自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