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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杨贵华)
  发布时间:2022-11-26 09:09:42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杨贵华

 

杨贵华( 450681199101010917 ):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681执10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返还本金11876.4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卡业务的相关规定计至欠款偿清之日止);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49元、申请执行费78元

二、自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