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马富元)
马富元( 450603199311113018 ):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681执12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7642.36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分段计算:1、2022年6月27日前为16760.34元;2、从2022年6月28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按易系列卡产品使用须知、桂盛信用卡领用合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483元、申请执行费465元;
二、自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