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告(PHAM VAN CHIEN)
PHAM VAN CHIEN(护照号码101173530):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潘兴春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681执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潘兴春返还1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0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存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4月20日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
二、自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