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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广西东兴市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12-19 08:56:48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广西东兴市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东兴市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681669729557E )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姚泽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681执1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将你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将位于东兴市民族路236号第7幢2单元1803号房的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姚泽永名下;

二、向姚泽永支付违约金3910元(取整),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3612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

三、自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四、禁止你以自有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