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潘宏河)
(2022)桂0681执恢162号
潘宏河(公民身份证号:45012219840603351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象银与被执行人潘宏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681执恢162号执行通知书(潘宏河支付申请执行人卢象银借款本金35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38元、执行费5225元)、财产报告令、执行查封裁定书、执行拍卖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潘宏河及共有人潘丽勤名下的广西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灵水社区居民区35.37.39.44号1单元501号房【武房权证(2011)字第011013372号】,以清偿债务),拍卖公告,计税评估价格的复函(广西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灵水社区居民区35.37.39.44号1单元501号房计税评估基准价格为3107.75元/平方米)、优先购买权告知书(共有人潘丽勤享有优先购买权)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