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许庭有(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6906202413):
本院已受理异议申请人曾彩丽、许炉丹与申请执行人蔡始军、被申请执行人许庭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桂0681执异1号]。异议申请人曾彩丽、许炉丹异议请求:请求不予强制执行(2022)桂0681执恢156号执行裁定。
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执行异议案件通知书、证据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