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广西钦州市丰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081177771B):
本院已受理原告广西福珍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钦州市丰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西钦州市丰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丰惠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桂0681民初1622号】。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681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西钦州市丰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福珍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2280.4元及赔偿损失(损失计算:以72280.4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西福珍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2元,减半收取8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钦州市丰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