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邓韬(公民身份号码450602198606170115):
本院已受理原告严成进与被告邓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桂0681民初1507号】。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681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邓韬向原告严成进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驳回原告严成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邓韬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