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廖国华(452824197004116433):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维满诉被告廖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桂0681民初111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廖国华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维满借款本金18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1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廖国华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