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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23-02-13 16:03:00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廖国华452824197004116433):

本院受理原告苏维满诉被告廖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桂0681民初1117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廖国华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维满借款本金18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1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廖国华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十三


 
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