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吴美龙)
吴美龙(450681198805142454):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明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681执1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黄光明偿还本金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800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共6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
二、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三、冻结、扣划存款8450元(以实际冻结到位为准),冻结期限一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