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公告
公 告(吴美龙)
  发布时间:2023-02-21 11:30:25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告(吴美龙)

 

吴美龙450681198805142454)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明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681执1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黄光明偿还本金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800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共6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

二、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三、冻结、扣划存款8450元(以实际冻结到位为准),冻结期限一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