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东兴市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运用柔性执行和解的方式,圆满解决一起纷争多年的排除妨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集团公司广西分公司向东兴市法院起诉被告蓝某等2人,诉称蓝某2人擅自在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搭建铁架板房经营粉铺,导致其无法在其土地上建设综合楼。
东兴市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被告蓝某2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建设在原告土地上的铁架板房,恢复土地原状。
但判决生效后,蓝某等人拒不履行。于是该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和解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查阅案卷材料,以微信、电话的方式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联系,多次到现场勘察,详细了解该案的来龙去脉。
为尽快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避免纠纷扩大化,执行干警决定善意执行,调解为先。
执行干警耐心地对双方进行沟通、调解,从情理、事理等多方面做当事人思想工作,一方面向被执行人释明法律后果,分析利弊,劝导其主动拆除;另一方面向申请执行人讲明被执行人的难处,希望能多谅解、多给予一些时间考虑。
经过反复沟通协调、耐心劝导,双方初步达成和解意愿。
2月23日下午,执行干警来到涉案土地现场,与双方确定最优拆除方案,由申请执行人公司拆除铁架板房,并给予被执行人相应的拆除残值补贴。最终双方同意拆除方案,并签订了和解协议。
2月24日,在机器作业的轰鸣声中,涉案铁架板房被拆除完毕,土地恢复原状,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