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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23-03-27 10:38:39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黄永梅(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7803310027)

本院已受理原告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柏支行诉被告黄永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2)桂0681民初1829号】。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681民初1829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柏支行与被告黄永梅签订的《桂盛信用卡领用合约》;二、被告黄永梅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柏支行本金3448.85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分段计算:2022年11月22日前为1314.8元,从2022年11月23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按桂盛信用卡章程、桂盛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永梅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2023327


 
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