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东兴市励发科技有限公司)
(2021)桂0681执1734号
东兴市励发科技有限公司( 91450681MA5N2RYC6L):
本院在执行你公司与张炳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1734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判令东兴市励发科技有限公司向张炳春支付货款38637.50元及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414元、公告费700元、申请执行费480元。)、限制消费令[禁止你公司以自有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财产报告令(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将你公司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