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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23-04-03 17:22:02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黄亮平(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631017421X)

本院已受理原告吕世作诉被告潘坤权、黄亮平、黄忠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桂0681民初1733号】。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681民初1733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潘坤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世作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2.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吕世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74元,减半收取70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潘坤权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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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