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桂0681执324号
毛凯(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900711037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与被执行人毛凯、东兴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毛凯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681执324号执行通知书(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返还贷款157002.62元及利息,支付律师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71元,执行费2255元。)、财产报告令、搬迁通知书、执行查封裁定书、执行拍卖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毛凯的东兴市东兴镇和谐路411号万里商住大厦1-1-804号的房产【桂(2017)东兴市不动产权第0001121号】,拍卖公告,计税评估价格的复函(东兴市东兴镇和谐路411号万里商住大厦1-1-804号的房产为3665.049元/平方米)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