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桂0681执323号
骆同财(公民身份号码:220822196911103116):
孙淑华(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900711037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与被执行人骆同财、孙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骆同财、孙淑华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681执323号执行通知书(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返还贷款276211.54元及利息,支付律师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86元,执行费6650元)、财产报告令、搬迁通知书、执行查封裁定书、执行拍卖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骆同财的东兴市东兴镇和谐路411号万里商住大厦2单元1502号房【产权证号:桂(2017)东兴市不动产权第0001408号】,拍卖公告,计税评估价格的复函(骆同财的东兴市东兴镇和谐路411号万里商住大厦2单元1502号的房产为3727.776元/平方米)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