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宫 雪)
宫 雪(441702197802191714):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巫泽海与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681执2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终本裁定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向巫泽海退还定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费100元;
二、自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三、禁止你以自有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四、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宫雪银行存款23304元(以实际冻结到位为准)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二年,不动产查封限三年;
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