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黎霁萱、宁予嘉:
本院受理原告东兴市万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黎霁萱、宁予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681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黎霁萱偿还原告东兴市万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50 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5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东兴市万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黎霁萱、宁予嘉名下位于东兴市东兴镇新华路262号6栋3单元601号(宝丽安豪苑)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桂(2021)东兴市不动产权第000055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