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许庭有(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6906202413):
本院已受理(2023)桂0681执异1号异议申请人曾彩丽、许炉丹与申请执行人蔡始军、被申请执行人许庭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曾彩丽、许炉丹的异议请求。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