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桂0681执629号
陈旭(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840407601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陈旭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681执629号执行通知书(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返还借款本金29033289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36元,执行费4254元)、财产报告令、搬迁通知书、执行查封裁定书、执行拍卖裁定书(陈旭的东兴市东盟大道辉达山水豪庭17栋501号房产【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20130058号】,拍卖公告,计税评估价格的复函(陈旭的东兴市东盟大道辉达山水豪庭17栋501号房产为3654元/平方米)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