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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李馨)
  发布时间:2023-04-25 10:31:15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李馨)

 

李馨 452230198211201541 )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681执1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13248.9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2023年2月6日前利息为53457元;2、以213248.9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自2023年2月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2249元、申请执行费3099元;

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冻结、扣划你名下存款;扣划被执行人潘谦明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现金价值(保单号:450056637415008、450056602604008)];

三、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本院交付相当于上述第二项保单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的财产替代履行,逾期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四、自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