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告(卿国兴)
(2023)桂0681执638号
卿国兴(430521196304190250):
本院在执行你与余秀梅、袁海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681执638号执行通知书(向余秀梅、袁海晶返还借款643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2023年4月13日前为6747585元;2、以6437000元为本金,按一年期LPR利率四倍,从2023年4月14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56860元、公告费700元,申请执行费80585元)、财产报告令(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查封、冻结、扣划益裁定书(查封你名下价值1320万元的财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