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黄丹)
黄丹( 450603199405066427 ):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681执1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93743.0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2023年4月20日前为52012.67元,2.以393743.0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3%基础上上浮50%计付,从2023年4月21日起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代理费18591.6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3805元、申请执行费5807元;
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冻结、扣划你名下存款;查封你名下的东兴市东兴镇新华路398号9#楼1单元1105号房产(桂(2020)东兴市不动产权第0002044号)];
三、自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