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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23-05-15 16:40:05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邓永杰(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508102435)

本院已受理原告潘永健诉被告邓永杰买卖纠纷一案【案号:(2023)桂0681民初196号】。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681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邓永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潘永健货款94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一)按2020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1.以1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0日计至2020年3月31日;2.以126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计至4月30日;3.以11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日计至2020年5月31日;4.以109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日计至2020年6月30日;5.以106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计至2020年7月31日;6.以104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日计至2020年8月31日;(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1.以103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日计至2020年9月30日;2.以101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日计至2020年10月31日;3.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日计至2020年11月30日;4.以99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日计至2020年12月31日;5.以96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计至2021年1月31日;6.以94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日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邓永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永健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潘永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38元,减半收取20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邓永杰负担1480元,由原告潘永健负担539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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