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晓峰(公民身份号码450109200103291211):
本院已受理原告凌日威与被告黄晓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桂0681民初530号】。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681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17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17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工程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凌日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晓峰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