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东兴市振伟红木贸易有限公司、吴东梅: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兴市振伟红木贸易有限公司、吴东梅、黄湘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681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东兴市振伟红木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27278.07元并支付利息; 二、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吴东梅、黄湘名下位于广西东兴市河洲路八巷31号的房地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权顺序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吴东梅、黄湘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48元,由原告负担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53元,被告东兴市振伟红木贸易有限公司、吴东梅、黄湘共同负担17995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