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告
东兴国谊商务有限公司、东兴试验区互市商品免税港管理有限公司、广西融盛基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你们公司欠缴案件受理费一案,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681执8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责令你们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接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支付案件受理费48342元、申请执行费57195元;
二、自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